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23教学楼修缮工程——空调工程公开招标公告
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23教学楼修缮工程——空调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23教学楼修缮工程——空调工程
项目编号:TDHQ20170003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孔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2740759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大学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
联系方式:徐老师;022-2740384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邓晓凡、耿笑;022-28223891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项目名称: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23教学楼修缮工程——空调工程(招标编号:TDHQ201700030)
2、项目概况: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第23教学楼修缮工程—空调工程,本项目建设地点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院内,11918平方米,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采购人所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中规定的全部内容。本项目采购预算350万元。
3、工作内容:
采购人所发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2、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3、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在有效期内;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5、本项目应配备:(1)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经历,投标人提供任命书并在其中对工作年限加以承诺。正项目经理可兼任除安全员外的其他施工项目部各管理岗位,兼职和任职岗位共计最多不超过3个。(2)项目部其他人员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要求。6、非本市的供应商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7、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并不得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16日 09:00 至 2017年05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408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6月06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6月06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天津市泛亚工程机电设备咨询有限公司2楼第四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凡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请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2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 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 至 17时00 分(北京时间),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非本市的供应商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进津建筑企业信息登记卡”原件以及以上证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到天津市河西区广顺道2号408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1000元,标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图纸发放电子版。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内容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4、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供应商应按规定强制或优先选用符合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最新一期清单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