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区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区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
项目编号:ZFKTZB-2017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0350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福州市 平潭县
联系方式:郑宗洲1896590896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女士0591-87803505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区管委会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招标 | 食堂食材采购 | 1项 | 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郑宗洲18965908961 | 平潭县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或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凭据中包括“投标人代表姓名”;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②投标人须提供有能提供生鲜食品“无刀化”加工的自有设备及厂房等硬件条件(提供设备发票及厂房合同复印件);(7)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25.75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5月02日 08:00 至 2017年05月08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综合办公室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凡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邀请中第4条款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5月22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5月22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民生银行福州湖东支行
帐 号: 69459168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二.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