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CCG-20170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8261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5层
联系方式:王工 0591-383805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工、0591-83826111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公司受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委托,对平潭综合实验区检验检测中心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采购项目的下述货物、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
1、项目编号:HCCG-2017003
2、招标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招标项目一览表》附后
3、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4日] (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5:30。购买地址: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4、招标文件50元/每份,电子版50元/每份,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采购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售后不退。
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于[2017年5月15日] [下午14:30 ](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2017年5月15日] [下午14:30 ](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7、投标供应商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限及提交的书面质疑材料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23条要求执行。
8、以上如有变更,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通过平潭县政府采购网(http://fzpt.fjzfcg.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有关网站通知,请潜在投标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9、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投标供应商须办理报名手续:本地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须到本公司办理报名手续;外地投标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参加的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文件。
10、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名称 |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网址 | http://www.huachun.asia/ |
邮编 | 350001 | 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 |
帐户信息 | 开 户 名: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 |||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安支行 | ||||
账 号:35001887407052506600 | ||||
项目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陈工 | 电话 | 0591-83826111 |
电子信箱 | 1966244162@qq.com | 传真 | 0591-83826111 | |
保证金负责人信息 | 姓名 | 沈工 | 电话 | 0591-83826111 |
传真 | 0591-83826111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标准:(1)投标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 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⑤ 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 ⑥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无需提供); ⑦ 具有建筑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贰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⑧ 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3)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2015年度或2016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和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4)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报价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附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5)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3C认证等),必须提供规定的产品并提供该产品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报价。(7)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本章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8)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点(关于采购执行问题)要求,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已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除外]。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注:投标供应商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谈判,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83.767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4月18日 08:30 至 2017年04月24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4月24日] (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3:00至5:30。购买地址: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5月15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5月15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仓山区百花洲路12号御景商务中心2期202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完整有效证明资料(即必须提供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中国政府采购网正式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及所投产品在政府采购清单内所在页面,并标注在清单上的位置)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给予加分。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产品加分只对属于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加分,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加分。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只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公告最新一期的清单为准进行加分。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凡参加此次报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其报价部分给予6%的价格扣除优惠(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但必须同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报价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③、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投标供应商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规定,且列明所属行业,并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声明属何类划型标准规定》中“各行业划分标准”要求提供证明材料;A、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B、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报价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
④、若同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相矛盾,评审时将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凡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此次若有监狱企业参加报价的其报价享受6%的价格扣除,但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优惠。
(二)、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判断规则: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9号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的规定,对单一品目或报价产品主件多家投标供应商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同一个项目报价的,应作为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福建省财政厅闽财购办[2013]39号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的相关规定现场确认一家投标供应商作为有效的投标供应商。根据下述原则确定有效投标供应商后,若该有效投标供应商与其他非“应作为一家投标供应商计算”情形的投标供应商合计后的家数不足三家的,按第二章第“19.5”条款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确认一家投标供应商作为有效的投标供应商:
(一)确定报价产品技术指标的唯一性
评标委员会将对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各家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参数)部分进行比较审查,如不同投标供应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参数)描述不一致的,将确定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参数)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以符合技术指标(参数)真实性和唯一性的投标供应商参与下一阶段的评审。
注:本次招标项目均为单个合同包内多品目采购,且无投标产品主件辅件之分,因此本项目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
(二)确定有效投标供应商
如不同投标供应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技术指标描述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评议确认符合资格要求和技术商务符合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者为有效投标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按资格标准高低、商务服务优劣、技术指标响应情况顺序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