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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伏山北路(古城路至中华路)道路工程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4-17 16:3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南召县伏山北路(古城路至中华路)道路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HNXHGC-170416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南召县伏山北路(古城路至中华路)道路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河南鑫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南召县伏山北路(古城路至中华路)道路工程

    2.2招标编号:HNXHGC-170416

    2.3建设地点:南召县城区内

2.4建设规模:南召县伏山北路(古城路至中华路)道路工程自古城路(K0+898)至中华路(K1+280),全长440米,道路红线宽28米。主要建设内容是完成该段道路土方挖填、路基工程、雨污水管道工程、给水工程、强弱电等地下管线工程;水稳及沥青砼路面铺设工程、人行道及侧平石安砌工程以及绿化、照明、交通工程等。

以上具体施工工程量依据图纸设计为准。

    2.5 工期要求60日历天

    2.6 质量要求:合格

    2.7 招标范围: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3.标段划分:

该工程分一个施工标段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4.2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3投标人须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4.4投标人需提供2013年至2015年度投标人财务审计报告(不足3年的以企业成立年起算);

    4.5投标人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询日期不得早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

4.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7本项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4.8投标单位需出具“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开具日期在项目招标报名期间);

4.9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5.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事项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⑸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⑹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函;⑺报名期间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⑻ 2014年1月1以来已完成类似工程业绩(以施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⑼2013年至2015年度投标人财务审计报告(不足3年的以企业成立年起算);⑽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以上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提供3份)

    5.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

5.3报名和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4172017421(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招标文件售价:

2000元(不含图纸)/每份;售后不退。

5.4报名地点:南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南召县黄洋南路)。

6.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南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南阳鑫汇网》等相关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先生

  话:0377-66913825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鑫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阳市人民北路南航大厦后院四楼

联系人:程先生

  话:13683911279

电子邮箱:nyxinhui@126.com

                                                      

南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鑫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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