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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交通运输局采购肇庆市火车站综合体建设PPP项目监理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0-28 17:1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受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肇庆市火车站综合体建设PPP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肇庆市火车站综合体建设PPP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0809-1641ZQG3B95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758-231316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焦先生0758-2789643

联系方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1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许先生0758-2313165

代理机构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广发银行大厦15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监理范围
①施工范围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火车站综合体施工范围--西起邮政大楼,东至东侧厂房,用地南邻肇庆大道,北邻国铁车场和新建城轨车场。用地面积约66281平方米,东西长约570米,南北长165米。
第二部分:市政道路施工范围--位于肇庆大道西江北路两侧,西起大桥路西侧,经西江北路向东。东西全长约12935平方米,东西最长边250米,临湖宽边160米,站房到湖边160米。
第三部分:平台景观施工范围--位于肇庆大道南侧,正对国铁车场和新建城轨车场,包含波海湖公园北侧部分岸线和水面。用地面积约12935平方米,东西最长边250米,临湖宽边160米,站房到湖边160米。
②监理工作范围包括:
肇庆火车站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内的全部架空平台、地上建筑物、地下室、站前广场(含停车场)、室外工程(道路、绿化等)、地面平整(含土石方)、隧道工程、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电工程、消防工程、采暖通风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和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监理,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监理,参建各方竣工档案编制工作的监理,以及配合业主交、竣工验收和配合业主竣工验收前的结算与决算的有关工作。
2、项目总投资为人民币15.26亿元。其中,建安费约11.84亿元。项目采用PPP+EPC模式建设,项目生命周期17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5年。
3、监理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完成止。
4、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万元整(¥17,800,000.00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拒绝。
5、本项目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对本项目进行整体报价,不得分拆报价,且要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详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内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3、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综合类监理资质并具有市政公用、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要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均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与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须在投标企业注册执业,并有最近一年购买社保的记录。5、本项目不允许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须携带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注册证书及职称证书、二代身份证、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后退还)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到本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8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28日 17:14 至 2016年11月1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肇庆市天宁北路75号广发银行大厦15楼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8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肇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1 室(端州区端州三路24号,即端州消防大队东侧)

 

七、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答疑:1、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电话咨询或传真或电邮形式无效)向采购人或者我司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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