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伟明
项目联系电话:010-8952694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陈列馆路25号
联系方式:王海波 8952694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周伟明 89526942-607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院百合湾18号楼91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
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委托,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 (监理)组织国内公开招标。现诚邀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招标人:北京市通州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王海波
电话:89526942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陈列馆路25号
二、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伟明
联系电话:89526942-607、609
传真:89526942-605
三、项目名称: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实施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TZXM-201608156554
资金情况:财政预算资金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肆拾陆元贰角陆分(小写) RMB 170,846.26元
用 途:2016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
采购数量:一批
简要记述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修缮工程项目监理
四、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
3、项目总监应受聘于投标人并具有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且在有效期内;
4、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件;
5、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另行通知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院百合湾18号楼912
招标文件售价:RMB200元/本,文件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
投标及开标地点:通州会议中心会议室(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陈列馆路25号)
七、招标公告期限: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19日
八、报名时须持由其项目总监本人携带以下资料文件(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查验,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报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5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08462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18日 09:00 至 2016年08月24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院百合湾18号楼912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9月08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9月08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通州会议中心会议室(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焦王庄村陈列馆路25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