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奇峰路队属仓库搬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
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奇峰路队属仓库搬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奇峰路队属仓库搬迁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XDYZB-2016(年)-(GL)02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秦梓珺
项目联系电话:0773-286863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
地址:桂林市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
联系方式:符科长137377123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秦梓珺0773-2868633
代理机构地址: 桂林市六合路123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2号楼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奇峰路队属仓库搬迁改造工程招标编号:GXDYZB-2016(年)-(GL)024),招标人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全额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广西桂林市
建设规模: 约1700㎡
合同估算价:约700万元
要求工期: 90 日历天
招标范围及内容: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奇峰路队属仓库搬迁改造工程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桂建管2014】25《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原资质标准(建市【2001】82号文)要求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或按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除外)。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投标人信息以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为准。3.4投标人在报名前须办理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08日 08:00 至 2016年08月1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桂林市六合路123号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2号楼4楼)
招标文件售价:¥2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专职投标员持企业法人授权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开户许可证,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证及身份证、专职安全员身份证、专职投标员证及身份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及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等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与原件相一致,检验完毕原件当即归还报名单位)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30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30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国人民解放军75160部队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须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桂建管2014】25《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按原资质标准(建市【2001】82号文)要求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或按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要求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文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