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南安市财政局南安市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南安市财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安市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安市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
项目编号:XSCGNA201623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杨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安市财政局
地址:南安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何女士,联系电话:0595-8637322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杨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南安市财政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NA2016236
二、项目名称:南安市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统一保险服务
三、招标内容及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
2、投标人必须为有能力提供保险服务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单位资格的保险公司,并且在南安市合法注册或在南安市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
3、投标人的业务范围必须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4、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等机构出具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公告时间:2016年08月04日起至2016年08月11日。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08月04日起至2016年08月11日。
七、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潜在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期限内,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5:00~18:00时(北京时间),到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含电子版)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6年08月26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2016年08月26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
十、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一、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十二、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杨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595-86373225。
十三、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八月四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声明)。2、投标人必须为有能力提供保险服务并具有经营保险业务单位资格的保险公司,并且在南安市合法注册或在南安市设立合法的分支机构。3、投标人的业务范围必须获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4、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等机构出具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5、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原件或复印件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04日 11:00 至 2016年08月11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潜在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期限内,每天上午8:30~11:30时,下午15:00~18:00时(北京时间),到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招标文件(含电子版)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5: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26日 15:30
六、开标地点: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1、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价格扣除清单》(该清单格式自拟,清单要能体现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厂家名称及价格并自行计算出经价格扣除后的评审价格,且必须与投标书、开标一览表装订在一起)和本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才能给予价格扣除。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