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8-01 10:0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编号:ZCZB-2016-018号)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华坪县人民医院委托,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对华坪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欢迎具有相应服务或完成项目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
2.1项目编号:ZCZB-2016-018号;
2.2项目名称:华坪县人民医院“保洁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2.3项目内容:保洁服务;
2.4服务地点:华坪县人民医院;
2.5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365日历天内。
2.6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服务期限 单位 |
1 | 保洁服务 | 合同签订后365日历天 |
其他需要阐述情况: 投标总报价包含招标方所要求的全部服务内容,在服务区域内提供保洁及其他所有服务所需的一切人员工资、奖金、服装类、各种加班费、夜餐费、住宿费、保洁材料费、各种保险、管理费用、税费、利润、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即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的总和。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费用后报价;投标总报价作为投标人与招标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招标人不再支付除投标总报价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在服务期间内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
3、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规定;
3.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完成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所规定内容的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制造商、经销商,以下简称“投标人”);
3.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4具有良好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3.5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6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相关规定;
3.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投标;
3.9违反禁止关联企业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投标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10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上午08:30-11:30时,下午15:00-17:3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4.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股);
4.3获取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下(递交原件查验的同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鲜章)内容清晰的复印件资料一套):
4.3.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要求清晰反映本次采购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类别);
4.3.2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副本原件;
4.3.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4.3.4企业基本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3.5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鲜章),法定代表人报名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4.3.6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需经法定代表人(企业非法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同时注明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4.3.7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4.3.8 合法有效的三级及以上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原件。
4.4资格证明材料提交:投标人对上述资料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报名时间截止前及时致电咨询,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查验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报名登记。
4.5印章规范:投标人所加盖在资格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上的公章(鲜章),必须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可)。
4.6资格证明材料的延续:如果本项目进行二次采购,对已在第一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5日)按要求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合法有效资格证明材料的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可延续至二次报名登记使用,但必须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2日)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ZCZB-2016-018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及领取采购文件。未在二次采购公告有效期内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二次报名登记表、领取二次采购文件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ZCZB-2016-018号(二次)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为节约投标人的投标成本费用,投标人填写ZCZB-2016-018号(二次)采购项目报名登记表、领取采购文件确认可以使用电子邮件、传真形式。
4.7 参与本项目投标人如对本公告要求提交的资料及采购一览表中技术参数、数量等有异议,应及时来电、来函咨询。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时间:2016年8月23日上午08:30—09:00时(北京时间);
5.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5.3递交符合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文件;
5.4 2016年8月23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2016年8月23日上午09:00时(北京时间);
6.2地点: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6.3投标人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按时参加开标会议(迟到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的投标权利)。
7、预算及付款方式
7.1本项目预算价为:1,155,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元整);采购人不接受超过预算价的投标报价。
7.2每月一付,即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支付前一个月合同价款。招标方开出付款证明,由中标方在承包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招标方支付中标方服务费,支付金额与考评标准为准。(考评标准:招标方按月对中标方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付款。考评按照百分制原则,其中:考评分100-90分为优,按100%付款;考评分89-85分为良,按99%付款;考评84--80分为中,按96%付款;79-75分为差,按90%付款,考评74分以下的甲方按50%付款,并责令整改,处罚10000.00元(壹万元整),一年内累计考评为差超过三次,招标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每月招标方将进行职工及病人满意度问卷调查,连续三次满意度低于80%时招标方将下整改通知责令整改,若不按期进行整改,招标方将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标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合同签订后5日之内中标方向招标方交纳保证金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合同期满后若不继续签订,招标方将如数退还给中标方。
保证金的交存及退还
8.1ZCZB-2016-018号项目保证金为2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请投标人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交存程序及时交存保证金。在2016年8月10日16:00前(北京时间)保证金必须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确认保证金的收到时间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实际收到保证金时间为准。未按照公开招标文件规定交存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8.2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分别交存(保证金交存联系电话:0888-6126488)。投标人未经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受理报名登记而预先交存项目保证金的,所交存项目保证金将不予认可;
8.3为确保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及相关票据的核对,请投标人在交存保证金时以转账方式交存并注明项目名称、编号,不得以现金进账方式交存;
8.4为节约各投标人的成本费用,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携带退还保证金的相关资料参加开标,并于开标当天将退保证金所需资料递交到财务室。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在10个工作日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中标投标人凭交易合同及相关资料退还保证金;采购失败项目,10个工作日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
8.5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保证金时出具给投标人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投标人妥善保存,在退还保证金时必须提供原件查验。如有遗失或损毁导致保证金无法退还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6对已参加报名,并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领取公开招标文件并按规定交存了项目保证金,却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也未在开标前一天提交放弃投标的书面说明的投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给予投标人(企业及法人)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累计超过三次的,将限制或禁止该投标人(企业及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所有交易活动;
8.7请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严格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资料,不得缺项。如因资料缺项未能及时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在交存和退还保证金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人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处理。
10、服务质量及验收标准
10.1投标人的服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最新行业标准和要求,遵守行业法规和执行政策,因投标方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或服务质量未达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10.2投标人对本项目所提的服务承诺,必须与投标人向采购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中的内容完全保持一致。
10.3中标人向招标人、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将作为采购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验收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将依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正、副本的内容对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若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10.4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必须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一览表》的需求。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招标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10.5中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由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成交无效。”规定严肃处理。
1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加报价活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报价人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对已由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报价人,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视为同意该条款规定。若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中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为进口产品,已开封的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招标人:华坪县人民医院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华坪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狮山路319号)
项目组织及获取招标文件联系人:袁莹
联系电话:0888-6124466
邮政编码:674800
开户银行:华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信用社
开户名称: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银行账号:6100016605528012
华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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