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武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系统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受邵武市妇幼保健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邵武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系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邵武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系统采购
项目编号:ZFCG-2016-14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谢鑫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616211转81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邵武市妇幼保健院
地址:邵武市
联系方式:高灼英0599-61258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谢鑫0591-87616211转811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简要技术指标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宫腹腔镜系统 | 医疗 | 1套 | 983000 | 腹腔镜,视向角30度,工作长度330mm, 直径10mm,详见招标文件 | 邵武市妇幼保健院 | 高灼英0599-6125816 | 邵武市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凡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境内代理商或制造商;(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复印件,或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 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201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2016年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①、投标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参与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的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参与第二类医疗器械投标的,应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②、投标供应商为生产厂商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制造商应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③、投标货物若属于中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范围内的,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5)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8.3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9日 08:30 至 2016年08月0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迎宾路10号2层201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联系人:肖丽虹,联系电话0599-5133868。邮箱:2609373359@qq.com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纱帽井3号福建省邮电公寓7层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发售招标文件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武夷山分公司
银行帐号:195010100100341357
2、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87739120100304037933
3、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3)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