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第十中学换热站项目竞争性谈判二次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29 08: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7日10时30分
项目名称:廊坊市第十中学换热站工程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600120007
项目联系人:邹嘉玲
项目联系电话:0316-2053464
采购人:廊坊市第十中学
采购人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0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5125727
代理机构:河北三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君兰苑小区商业8-1-101(一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2053464
预算金额:21.81988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8月17日10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7-2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8-04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号台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需具备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及以上(含叁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具有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报告;4、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调查结果的告知函;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备注:报名时需携带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⑤、税收证明:提供近1年内不少于三个月的税收证明(企业注册时间少于三个月的除外)复印件;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谈判供应商持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套)报名并初步审查,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谈判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项目名称:廊坊市第十中学换热站工程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600120007
项目联系人:邹嘉玲
项目联系电话:0316-2053464
采购人:廊坊市第十中学
采购人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0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6-5125727
代理机构:河北三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君兰苑小区商业8-1-101(一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2053464
预算金额:21.81988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8月17日10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7-2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8-04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号台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廊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需具备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叁级及以上(含叁级)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具有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报告;4、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调查结果的告知函;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备注:报名时需携带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副本);②、资质证书副本;③、安全生产许可证;④、社保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原件或开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原件;⑤、税收证明:提供近1年内不少于三个月的税收证明(企业注册时间少于三个月的除外)复印件;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谈判供应商持以上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套)报名并初步审查,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供投标使用”等字样,原件核对后现场退还,不符合购标资格的将被拒绝,采购代理机构对购标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谈判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谈判供应商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小组对谈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单位应自负其风险费用;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进一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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