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FJGC-G-2016-FS06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项目联系电话:83393310、833933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地址:福州市黄铺路19号
联系方式:刘老师/0591-8772083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林丽/83393310、8339331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招标项目的性质 |
1 | 1 | 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 运输 | 3年 | 要求投标人为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车辆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含车上人员险等)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B)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并经道路运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道路客运车辆运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8、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须提供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车辆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营运证材料以及所投车辆的保单:①投标人自身须拥有至少35辆(19座及以上)具备省际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车辆,其中45座及以上大巴须有20辆以上。②投标人履行本项目应具备的4部49座(双开门)以上(含49座)车辆必须为2015年元月以后上牌车辆且须配备空调。③投标人须为履行本项目应具备的4部49座(双开门)以上(含49座)车辆投保必要的险种,其中车上乘员保险金额每人应投保40万元及以上,投标人在中标后其车上乘员险须增补到60万元,不足60万元的须补足到60万元。(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94.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8日 08:00 至 2016年08月03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购买时间及网上报名时间:2016年7月28日08:00至2016年8月3日18:00 (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及网上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2)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电子版可到发布公告的媒介下载。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可自行选购。(3)投标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8日 09:4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8日 09:4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4、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
帐 号: 3500 1610 0070 5253 097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