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公安局移动电子信息采集设备(重招)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新丰县公安局委托,对新丰县公安局移动电子信息采集设备(重招)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XFJY2016—032-1
二、采购项目名称:新丰县公安局移动电子信息采集设备(重招)采购项目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元整(¥2280000.00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采购项目需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新丰县公安局移动电子信息采集设备(重招)采购项目 | 套 | 1 |
注: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2.具体技术参数及要求,见“公开招标文件”。
五、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人报名时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由本中心实行集中查询。
3、供应商必须到公安局相关部门出具设备测试证明,才能参与此次投标。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4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细地址: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业务大厅)现场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50元, 供应商须先将招标文件工本费转入指定银行【缴款人必须使用投标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的账户及名称转账到指定账号,不接受现金、现金汇票、汇票等交款方式(含不接受现金存入指定账户的缴款方式),并请注明“事由:(采购编号)招标文件工本费”。】,然后凭转账单领取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报名时须携带以下证明资料(资料不齐全、未盖公章、未按规定格式的恕不接受报名):
1、需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
2、法人授权书原件(法人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格式,点击打开链接);
3、招标文件工本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4、须提供公安局相关部门出具设备测试证明原件。
5、须提供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资料一份(请点击打开链接);
(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8月17日15时0分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
九、开标评标时间:2016年8月17日15时0分
十、开标评标地点:新丰县丰城街道人民东路45号工商银行四楼开标一室、评标一室。
十一、本项目公告时间:2016年7月26日至2016年8月1日
十二、联系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卢先生 采购人联系人:郑先生
电话:0751-2198023 电话:0751-6489850
传真:0751-2198023 传真:
联系地址: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新丰县公安局
邮编:511100 邮编:511100
十三、招标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09022183925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十四、保证金缴纳银行信息:
户名: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2005072129200001812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支行
注:因本项目涉及行业内部信息,招标文件不进行公示,购买时现场领取。
原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继续参与投标的,则不需再缴纳保证金;若不再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可申请退回保证金(如不申请,则由本中心在本项目结束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统一退回)。
附:项目委托代理协议(点击打开链接)
新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