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HR20161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7011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建设路37号
联系方式:吴警官0591-2205552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女士0591-8370117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公告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将对下列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1、招标文书编号:FJHR2016101 (批复号:2015长乐财购计[152]号)
2、招标项目内容: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采购项目 | 交通 | 1批 | 详见招标货物一览表附件 | 长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吴警官 0591- 22055521 | 长乐市 |
3、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人预算价人民币3,480,000为最高限价;
4、招标文件购买
4.1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9日每天8:3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
4.2发售招标文件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211室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3招标文件售价: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
4.4潜在投标人须持以下证明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技术商务部分)及企业法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5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
4.6潜在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5.本项目联系0591-8370117 传真:0591-88028777
公司网址:http://www.fjhongrui.com E-mail:fjhongrui@sina.com
6.投标人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且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
(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
(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8)投标人或分支机构的母公司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
(9)投标人所投产品有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节能等),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10)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条款格式及释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的资格标准释义及证明材料”。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于2016年8月15日15:00之前提交到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208室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8、开标时间、地点
8.1开标时间:2016年8月15日15:00;
8.2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208室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0、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投标人关注。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
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
长乐市政府采购网(http://fzmw.fjzfcg.gov.cn)
12、投标保证金缴交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杨桥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001877607052505105
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4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国内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且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7)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应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8)投标人或分支机构的母公司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复印件且在有效期内。(9)投标人所投产品有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3C认证、节能等),均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10)本招标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注:以上条款格式及释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的资格标准释义及证明材料”。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48.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4日 08:30 至 2016年07月2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211室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5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5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梅峰支路95号梅峰苑公寓四号楼二层208室福建省宏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潜在投标人须持以下证明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技术商务部分)及企业法人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通过电子邮件购买电子文档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4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
3、潜在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6〕23号;
(2)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