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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第九中学安全监控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22 16:1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第九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安全监控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安全监控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闽一十[2016]采购060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吴

项目联系电话:1526095609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莆田第九中学

地址:莆田第九中学

联系方式:陈建海/1385027257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吴/15260956096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招标公告

【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莆田第九中学委托,对安全监控设备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材料。

1.项目编号:闽一十[2016]采购0605

2.招标货物(服务)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

合同包

货物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规格

交货期

安装地点

1

安全监控设备

一批

详见第三章

 

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需确保验收合格。

具体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签订合同日期:中标后 7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交付验收,需确保验收合格。

 

3.时间安排(北京时间):

3.1招标公告时间: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2日

3.2招标报名时间: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12日(节假日及公休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北京时间,以下同)

3.3招标答疑时间:2016年7月29日上午10:00时

3.4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2016年8 月12日下午15:00时

4.地点安排:

(1)投标咨询、答疑及来往信函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供应商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2)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地点: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3)投标文件由招标代理人的工作人员接收。

5.投标报名方式及标书费:

1)上门报名:即供应商直接到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

2)邮寄方式报名:即投标人先将标书费和邮购费转账或电汇到指定账户,再将转账或电汇的银行回单、报名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E-mail、报名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传真至我司,我司再将招标文件通过快递和发电子邮件方式寄给报名人。

3)招标文件售价为100元/本(含电子文档),如需邮购另加50元,标书工本费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再进行补交。

6.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请在招标答疑截止之前,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7.投标人资格要求:

1)经工商批准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招标文件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等合法的投标人。

2)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且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

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人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 以上如有变更,我司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荔城区公共资源网发布,请投标人及时关注,投标人若没有在以上网站上查询相关更改通知和答疑纪要等信息而影响投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一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电话/传真:0594-2278989

联系人:小吴/15260956096

公司邮箱:fjys10@163.com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经工商批准具有生产或经营本招标文件所述的货物或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等合法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提供合格有效且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以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3)投标代表必须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关于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授权,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投标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法定代表人和投标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4)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5)投标人应符合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7.706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2日 16:12 至 2016年08月12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路西山小区3号楼403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直购或邮寄方式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2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2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室(3)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2.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具体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2、价格扣除办法:

(一)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3、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价人近两个月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①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②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资产总额的相关佐证材料;若报价人所投产品是其他中小企业制造商的货物,应同时提供该制造商以上佐证材料

注:所投标产品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报价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同时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扣除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该政策;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以上各项投标人应提供详细说明,供评审委员会作评标参考,如提供说明不详细而影响评审结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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