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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2018年度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印制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20 20:0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2018年度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印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6-2018年度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印制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GC-G-2016-FS09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林丽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393310、833933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福建省鼓楼区津泰路76号

联系方式:赵娜娜0591-8754705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林丽

代理机构地址: 0591-83393310、83393312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使用单位

用途

暂估数量

(万册)

简要技术指标

1

1

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证印制

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种证

30

接种证大小:成品尺寸105×145mm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B)

2

莆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3

三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4

泉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0

5

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6

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7

龙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8

宁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9

平潭综合实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3)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6)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9)投标人须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4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21日 08:00 至 2016年07月2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购买时间:2016年07月21日08:00至2016年07月27日18:00(北京时间)。未在规定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2)招标文件可至现场报名领取,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光盘售价50元人民币,可自行选购。(3)投标人应当从采购代理机构合法获得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并登记报名,否则提出的质疑或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10日 09:45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10日 09:45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与投诉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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