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财政局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选聘公务车辆拍卖机构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灵山县财政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选聘公务车辆拍卖机构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选聘公务车辆拍卖机构采购
项目编号:GXZC2016-G3-HCQZ-0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梅
项目联系电话:0777-59888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灵山县财政局
地址:灵山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吴股长,0777-642856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潘梅,0777-5988828
代理机构地址: 钦州市新华路337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基本概况: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与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车改办〔2015〕1号)要求,结合灵山县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对处置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后,需拍卖的车辆进行拍卖。
2.采购内容及数量:选聘公务车辆拍卖机构,采购数量为1项。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2.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应商,具备所供服务的相应经营范围及能力;3.具有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年度核查合格,提供服务的拍卖师和项目管理机构参与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证书;4.须提供本地化服务,如广西区外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必须承诺中标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注册(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有分支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的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7月19日 08:30 至 2016年07月25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钦州市新华路337号
招标文件售价:¥2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8月09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8月09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钦州市新华路337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