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铁5号线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公告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发改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关于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倡导,提升大连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础设施项目PPP采购工作,大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启动实施大连地铁5号线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大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本项目招标人。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对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和实施。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
1. 工程概况
大连地铁5号线工程线路全长23.8公里,采用地下线敷设,设车站18座(其中换乘车站7座),车辆段1座,控制中心1座,主变电所2座。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控制中心及相应设备设施配套工程等。根据待批复的《大连市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地铁5号线工程总投资约188.17亿元。本项目全线计划于2016年11月开工,2022年5月全线通车试运营。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本项目整体以PPP模式实施。
2. 采购需求
本次采购目的为招募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在公开招标正式成交之后,中选社会资本与大连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地铁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出资。出资比例为中选社会资本85%,大连地铁公司15%。
招标人代表市政府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全部建设内容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项目公司通过获取建设成本补贴、票款收入、票价差额补偿及非客运服务业务获得的非票务收入,以支付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缴纳税费,并获取合理利润。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全部资产完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二十五(25)年,特许经营期包含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期至开始试运营日前一日,建设期为五(5)年零六(6)个月;运营期分为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运营期为开始试运营日起至开始试运营日第十九(19)年零六(6)个月届满之日。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特殊情况须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4. 社会资本需具备的条件(以下简称“资格条件”)
参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 境内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具有参与本项目相应的投融资实力。
(3) 截至2015年底,申请人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以经审计的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为准。如果申请人属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则申请人的净资产以经审计的2015年年度合并报表为准;申请人是子公司的,则申请人的净资产不能包括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中所给出的母公司的净资产。
(4) 近五年财务状况良好,以经审计的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准(申请人成立不足五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应财务状况良好,以经审计的相应期间的财务报表为准)。
(5) 近五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或轻轨)建设项目业绩经验(项目累计投资额不低于100亿元)或运营维护项目业绩经验。申请人是母公司的,子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可以视为母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申请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不能视为子公司的项目业绩经验。
(6) 近五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申请人成立不足五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没有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的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
(7)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8)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效的下列资质之一:
(a)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b) 具有房屋建筑(建筑工程)、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专业中任意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两项施工总承包壹级或以上资质。
(9) 近三年期间经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记录(申请人成立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经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记录)。
(10) 本项目允许社会资本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若以联合体方式参与,联合体最多由三方组建(母子公司可同时参与,若同时参与,视为联合体一方)。联合体牵头人在联合体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1%。联合体至少一方应满足除上述第(3)条以外全部资格条件要求,该方在联合体中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且该方与联合体牵头人至少一方满足上述第(3)条的要求。其他成员方必须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第(6)款、第(9)款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牵头人、出资义务承担方及出资比例、施工义务承担方等。其中,出资义务承担方中应明确主要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对其余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成员方最低出资额不得为0。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社会资本另外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
(11) 关联方约束:具有关联关系的社会资本(含联合体各方),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
(12)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中第二条规定,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
注:近三年指2013年1月1日起至今;近五年指2011年1月1日起至今。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及提交
有意向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应当在北京时间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25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时,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大连地铁有限公司509室办理报名手续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整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需加手续费(含邮费)人民币60.00元,招标代理人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办理报名手续时,申请人须提供(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以上所有原件需提供2套加盖公章的A4复印件存档备查。资格预审报名资料中所要求的公章是指申请人的公章,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无效。
申请人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于接收截止时间2016年8月9日9:30(北京时间)前提交至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楼开标室(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逾期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
6. 合格社会资本的确定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评审限定合格的社会资本申请人的数量不超过八(8)家。
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合格申请人达到三(3)家以上,方可进入本次采购活动下一环节;合格申请人不足三(3)家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人:大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50-6号
联系人:王鑫 陈晓明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大岳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咏 毛叶昕 张耀艺
电 话:0411-84632205 18815099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