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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内控风险管理子系统电子监察模块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13 16:3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6-681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就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内控风险管理子系统电子监察模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名称: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内控风险管理子系统电子监察模块项目

招标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6-681

项目预算价:人民币194.4万元

二、招标项目概况:

1、招标范围: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内控风险管理子系统电子监察模块项目内容

2、标包划分:本次招标金税三期工程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内控风险管理子系统项目共划分为三个包,1包:电子督察模块;2包:电子审计模块;3包:电子监察模块。1包、2包由于暂缓建设,此次只对3包:电子监察模块进行招标。

3主要内容:

13包:电子监察模块(以下称电子监察系统)。依据金税三期第二阶段河南地税建设项目总体规划,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清廉地税”建设,河南地税启动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电子监察系统统筹考虑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和惩防体系建设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以信息化为载体,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痕迹化管理,辅助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本系统包含监察监督、风险防控、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纪律审查、廉政教育基地、反腐倡廉建设考核管理、廉政档案管理8个模块以及掌上电子监察的开发建设。

三、招标文件发售信息:

招标文件出售起止时间:20160713-07月20(节假日除外)

每天0800-1200  1500-1800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302

郑州市纬四路13号(纬四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50路北)。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购买   招标文件售价:300/本,售后不退。

联系人:翟晓晨  胡秀丽      联系电话:0371-65993511  65993522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备合格投标人资格的公司不能将其资格授予下属公司使用参与投标。

3.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分包、转包项目。

4.提供政府采购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

5.依据财库[2015]150号文件规定,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次投标。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近期连续3个月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20132015不少于两个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上述证件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查验后退还,复印件留招标代理机构存档。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080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厅;

郑州市纬四路13号(纬四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50,路北)。

六、开标有关信息:

开标时间:2016080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四楼开标厅;

郑州市纬四路13号(纬四路与花园路交叉口,向东50,路北)。

其他有关事项:开标时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东3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371-22026193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联系人:王飞             

联系电话:0371-6595 8908

单位名称: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广发银行郑州行政区支行     银行账号:8898516010005452

财务电话:03716595 5702

八、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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