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食堂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06 11:12: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8月02日15时00分
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71510020005
项目联系人:闫晓娟
项目联系电话:0310-3150500
采购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39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0-8106088
代理机构:河北鼎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80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0-3150500
预算金额:15.6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8月02日15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7-1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7-1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
开标地点: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第 4 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承担本项目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3、投标商须具有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还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6、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具有省级以上知名有效注册商标品牌7、开标时,投标人应持有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从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检察机关开具),否则投标无效;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投标报名的企业须携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证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接受彩色扫描件及传真件),于 2016年7月11日至7月15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时30分—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到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平台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采购数量:1批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项目名称: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71510020005
项目联系人:闫晓娟
项目联系电话:0310-3150500
采购人: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采购人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396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0-8106088
代理机构:河北鼎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804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0-3150500
预算金额:15.6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8月02日15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7-11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7-1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平台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
开标地点: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第 4 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条件,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一定承担本项目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2、具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3、投标商须具有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生产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5、供应商还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力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6、投标人所投产品需具有省级以上知名有效注册商标品牌7、开标时,投标人应持有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从项目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的检察机关开具),否则投标无效;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投标报名的企业须携带供应商资格要求中的证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红色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接受彩色扫描件及传真件),于 2016年7月11日至7月15日(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08时30分—12时00分,下午14时30分—17时30分,到邯郸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平台进行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资格审查:资格后审
采购数量:1批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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