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二期工程BOT项目资格预审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04 17:0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各有关单位:
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21日发布了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二期工程BOT项目(编号:DGZB16-009)的资格预审公告,现对资格预审公告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如下修改:
原资格预审公告:
五、申请人资格条件:本项目投标人(独立法人或组成联合体)须同时具有: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研发等,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
(二)资质要求
1、工程咨询:具有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及工程咨询(火电)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具有下列(1)或(2)其中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
(2)同时具有下列①及②:
①市政行业【须含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②电力行业(须含火力发电或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工程施工: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三)联合体的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可以是具有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金融机构等);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则:
(1)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
(2)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参股投资,参股比例自定(资格预审阶段暂不需明确)。
(3)联合体成员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
①联合体各方的地位(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
②联合体的授权代理人(须出自牵头人);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④联合体的任一方均对本次投标承担连带责任
⑤主导持股方须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4)投标报名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5)如联合体成员中两家或以上成员的控股、管理方为同一母公司,则母公司必须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一旦母公司作为牵头人投标,其控股和管理的公司不得再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申请人的业绩要求: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应在国内至少具有一个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需提供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
(五)申请人(联合体各方)的资信要求:过去五年内(2011年-2015年),未发生严重违约事项、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六)其它要求:①申请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情形,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③本项目除焚烧炉系统、烟气在线监测仪之外,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④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的社会资本的数量。
七、报名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8日止,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公休日休息)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现场购买。请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携带网上报名回执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以提供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为准)、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逐页加盖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联合体协议书需加盖联合体所有成员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到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九、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2016年7月13日9时30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现更改为:
五、申请人资格条件:本项目投标人(独立法人或组成联合体)须同时具有: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的能力和相应的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研发等,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
(二)资质要求
1、工程咨询:具有包含环境卫生的市政公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及火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工程设计:具有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包含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3)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及电力行业(须含火力发电或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4、工程施工:具有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包括电力工程总承包(注:中标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后,在组织项目建设时,实施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取得安全资格审查意见书。投标时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中标后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发生变化)。
(三)联合体的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可以是具有相应能力的投融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及维护、金融机构等);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则:
(1)联合体各方须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
(2)联合体各方均必须参股投资,参股比例自定(资格预审阶段暂不需明确)。
(3)联合体成员须共同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明确:
①联合体各方的地位(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单位);
②联合体的授权代理人(须出自牵头人);
③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④联合体的任一方均对本次投标承担连带责任
⑤主导持股方(须为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或运营的企业)。
(4)投标报名后不得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
(5)如联合体成员中两家或以上成员的控股、管理方为同一母公司,则母公司必须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一旦母公司作为牵头人投标,其控股和管理的公司不得再与其它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四)申请人的业绩要求: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应在国内至少具有一个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或BOO、BOOT、DBO)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申请人(或联合体任意方)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需提供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
(五)申请人(联合体各方)的资信要求:过去五年内(2011年-2015年),未发生严重违约事项、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六)其它要求:①申请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有关情形,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③本项目除焚烧炉系统、烟气在线监测仪之外,不允许提供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④本项目不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的社会资本的数量。
七、报名及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时间: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公休日休息)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现场购买。已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http://ccgp.dl.gov.cn/dlweb/)“会员专区”注册并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请携带申请人(或联合体牵头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到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购买资格预审文件。
地址:大连市高新区软件园路80号601室(大连理工大学北门对过)。
九、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2016年7月26日9时30分,大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第八开标室。(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原资格预审文件: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合格√; 不合格×。 | |
1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相应企业的资质证书、相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2 | 申请文件正本、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 | |
3 | 申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 | |
4 | 申请文件格式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
5 | 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方) | 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研发等,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申请人(联合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6 | 申请人资质 | 工程咨询 | 具有工程咨询(市政公用工程)甲级资质及工程咨询(火电)甲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工程勘察 |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工程设计 | 具有下列(1)或(2)其中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 (2)同时具有下列①及②: ①市政行业【须含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 ②电力行业(须含火力发电或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工程施工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7 | 联合体要求 | 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初步协议书后,未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且未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 |
联合体的授权代理人 | 出自牵头人。 | | ||
8 | 申请人业绩 | 在国内具有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投标人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提供了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 | | |
9 | 申请人的资信 | 过去五年内(2011年-2015年),未发生严重违约事项、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 | |
10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11 | 其他要求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备注: 1、以上材料的证实材料均以原件为准,如无法提供原件,则视为不合格。上述条款存在一项不合格则视为未通过资格预审。 2、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同时满足审查标准方可通过资格预审。 |
现更改为:
2. 审查标准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合格√; 不合格×。 | |
1 | 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相应企业的资质证书、相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
2 | 申请文件正本、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 | |
3 | 申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 | |
4 | 申请文件格式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
5 | 营业执照(联合体各方) | 申请人须为中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营业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技术研发等,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联合体各方须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5年以上,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人。申请人(联合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6 | 申请人资质 | 工程咨询 | 具有包含环境卫生的市政公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及火电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工程勘察 |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工程设计 | 具有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包含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市政行业设计甲级资质; (3)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4)环境工程专项设计甲级资质及电力行业(须含火力发电或新能源)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工程施工 | 具有下列资质条件之一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包括电力工程总承包,并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
7 | 联合体要求 | 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初步协议书。联合体各方签订初步协议书后,未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且未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在本项目投标。 | |
联合体的授权代理人 | 出自牵头人。 | | ||
8 | 申请人业绩 | 在国内具有日处理600吨(含600吨,单台炉处理规模不低于400吨)以上的机械炉排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或BOO、BOOT、DBO业绩,且已商业运营三年及以上并且投标人在该项业绩中的持股比例大于50%,提供了特许经营服务协议和环保验收报告(商业运营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日期起计算)。 | | |
9 | 申请人的资信 | 过去五年内(2011年-2015年),未发生严重违约事项、财务状况良好、未发生任何不诚信的行为。 | | |
10 |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施工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11 | 其他要求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满足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实质性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备注: 1、以上材料的证实材料均以原件为准(已取得带有二维码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申请人仅提供二维码清晰可辨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即可,未取得带有二维码的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视为不合格。上述条款存在一项不合格则视为未通过资格预审。 2、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材料复印件需与原件相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须满足审查标准方可通过资格预审。 |
三、已报名的申请人如需变更报名资料的请于2016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0-16:00(公休日休息),到大连理工招标代理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详见修改后的资格预审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 标 人: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联 系 人:邓军、刘刚
联系电话:0411-83613398、83687271
招标代理人:大连理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淑媛、贾生富
电 话:0411-39700101 0411-39700132
传 真:0411-39700112
日 期: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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