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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27 16:2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TC160545Y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10-6210811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9号

联系方式:010-62135588-6122 陈女士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10-62108119 马女士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418房间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项目性质: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用途: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服务

采购内容及数量:

为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服务,对项目的系统需求收集、分析与确认,编制详细的系统设计方案,开展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所必须的调研、专家论证,提供评审补充材料、按评审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方案以及协助做好报批工作,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及后续服务工作,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后提供与方案设计有关的咨询服务等。提交成果包括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文件及实施招标所需的技术规格书等,后续服务工作包括实施招标配合服务和实施现场配合服务等。

设计周期:60日历天。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 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子工程行业甲级或电子工程类电子系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及设计能力(对于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投标人,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电子工程行业甲级或电子工程类电子系统工程专业甲级对人员配置的要求);7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近三年指2013年6月1日至今,下同)独立承担并完成过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工程(指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发改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下同)的设计任务。(投标人须提供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有效内容和立项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应能够证明该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完整或不清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准确判定,则该业绩将不被确认。)8 人员配备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并完成过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任务。9 联合体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 其他要求:○1凡被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的设计单位,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③投标人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11 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1.5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7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01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418室(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代表须持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设计资质(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留存单位介绍信原件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8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8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具体会议室见开标当日一层电子大屏幕)

 

七、其它补充事宜

1、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10分、商务部分25分、技术部分65分。

2、本项目设计费估算为81.55万元,此估算金额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超过此限价的投标无效。

3、本采购文件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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