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FHT2016-0602-CG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玲利
项目联系电话:0431-8521022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联系方式:崔明0431-8588133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于玲利0431-85210229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楼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
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编号:DFHT2016-0602-CG04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采购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采购,招标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项目业主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吉林支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延边支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白山支队,资金来源自筹且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2016年照相、摄像器材采购项目;
2.2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采购照相机、摄像机各8套,计划投资18.76万元;吉林支队采购照相机、摄像机各10套,计划总投资15.5万元;延边支队采购照相机、摄像机各18套,计划总投资26.6万元;白山支队采购照相机、摄像机各12套,计划总投资18.4万元;
2.3计划总投资:79.26万元;
2.4 工程交货地点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吉林支队、延边支队、白山支队;
2.5交货期:合同签订后20天内完成,并保证投入使用;(具体按采购单位实际要求时间进行)
2.6 质量及验收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3.2具有制造厂商的授权经销证明或取得制造厂商的书面授权书。
3.3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3.4投标人应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能力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7月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6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06室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处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具有制造厂商的授权经销证明或取得制造厂商的书面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如五证合一企业,提供一证即可。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100元。采购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5日内寄送。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9时30分,地点为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11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东亚经贸新闻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吉林省森林总队后勤部
联 系 人:崔明
电 话:0431-85881331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楼
联 系 人:于玲利
电 话:0431-85210229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3.2具有制造厂商的授权经销证明或取得制造厂商的书面授权书。3.3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3.4投标人应信誉良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能力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9.2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7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0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706室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长春市东南湖大路788号鸿城国际商务中心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11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无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