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阳江市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阳江市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阳江市政府服务标准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YJGPC2016045Z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662-336901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阳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阳江市江漠江路310号九楼
联系方式:陈旭超 18320442366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相关经营范围的法人;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人须购买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0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4日 09:00 至 2016年07月01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招标文件售价:¥1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一、现场购买,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购买标书登记表》(http://www.yjggzy.cn下载中心)到指定地址购买;二、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在规定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内将招标文件费汇款至指定帐户后将汇款凭证及“方式一”中要求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传真至指定地点,并致电与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确认工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9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二室(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二路60号阳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中国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 若采购产品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应已列入最新一期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该清单投标人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请投标人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时,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如本招标文件公告后国家有关部门再发布新一期的节能清单,则两期清单中的产品都接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若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及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投标产品所在清单页并均加盖投标人公章,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上发布。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方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 根据财库〔 2014〕 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 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 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投标人,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编制文件时由采购人确定)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6%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扣除6%(不再享受序号3的价格折扣) | |
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2% | 评标价=总投标报价×(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