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宁德师范学院东侨院区安防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受宁德师范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东侨院区安防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东侨院区安防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NDZB-2016-6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翁雅娟、杨晓岚
项目联系电话:0593-2937168、2595166;0591-87530730转814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宁德师范学院
地址:宁德市
联系方式:朱老师/1361608343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翁雅娟、杨晓岚/0593-2937168、2595166;0591-87530730转814/传真:0593-2937168/E-mail:zhixinnd@163.com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九龙商城4号楼5层(驿景酒店旁)]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最高限价(元) | 简要技术指标 | |
1 | 东侨院区安防建设项目 | 安防 | 1项 | 1150000 | 300万红外筒机、200万星光级红外筒机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报价货物及服务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供应商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单位公章,投标供应商若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可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书)(2)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近期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近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B、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国家有强制性要求或认证的(如节能认证、3C认证等),必须提供规定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和投标代表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6)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20日 08:30 至 2016年06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九龙商城4号楼5层(驿景酒店旁)]。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直接至我司办理的,须至我司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异地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者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详见公司网站办事指南http://www.fjzxzb.com/news/html/?468.html)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购买标书地点。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2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宁德市东侨开发区九龙商城4号楼5层(驿景酒店旁)]
七、其它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开户名称: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87739120100304037933
2、招标文件购买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德东侨支行;
账号:1407700409008088205;
开户名:福建省智信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
3、本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3)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