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南平、三明地区)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南平、三明地区)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省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南平、三明地区)项目
项目编号:FJTC-2016-091k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建斌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55421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地址:福州市黎明街13号
联系方式:陈建华:0591-8336998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建斌、毛祚照、林腾、李卉:0591-8755421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品目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 | 预算金额(元) | 用途 |
1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邵武、顺昌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1183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2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延平区、建瓯区、建阳区、光泽县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3055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3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武夷山市、浦城县、松溪县、政和县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2972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4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尤溪、沙县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1376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5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将乐、宁化、建宁、清流、大田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1356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6 | 1 | 基础电信服务 | 1 | 永安、泰宁、明溪、梅列、三元地区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 | 11750000 | 电信普遍服务试点 |
合计: | 11117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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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具备法人资格或拥有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3) 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以在南平市或三明市开展宽带接入业务的许可证或批文的复印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省公司为主体参与投标和签署合同,非独立法人的省级分支机构还需提供集团公司授权。(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投标人的资格声明》);(6) 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7)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提供);(8) 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9)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之间不可联合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只能以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标)。(10) 投标人应注意已从其他渠道获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农村宽带发展的地区不得使用本次国家财政补贴。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持有者的公章或签名,并有原件备查。如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合理说明及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未提供以上文件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1117.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16日 08:00 至 2016年06月30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4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每份售价50元(纸质或电子文档),售后不退。如需邮寄,特快专递费由投标人自理,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06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6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招标大厦第三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投标人应在截标时间前办理政府采购专用章
(CA卡)并进行网络注册入库(详见下面链接)
http://cz.fjzfcg.gov.cn/n/webfjs/article.do?noticeId=0F4D993B4FEB4156A00B26A3CF26011E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3)其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