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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学生“营养计划”用米、面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二次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15 14:2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汉阴县学生“营养计划”用米、面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二次公告)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汉阴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汉阴县教育体育局2015年汉阴县学生“营养计划”用米、面粉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服务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名称:汉阴县学生“营养计划”用米、面粉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HYCG-2015-MMYR

三、采购人名称:汉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汉阴县城关镇南城壕22号

联系人:邹老师               电话:0915-5214356

四、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金川村206号

联系人:李工                  电话:0915-3236366                

五、采购内容:

1、第一标段:采购大米(标一粳米)160.4万斤,投资385.00万元,标段编号01

2、第二标段:采购面粉(特一粉)53.5万斤,投资133.68万元,标段编号(02

3、项目用途:汉阴县教育体育局2015年汉阴县学生“营养计划”

4、项目性质:财政资金

5、项目预算:518.68万元(其中: 第一标段385.00万元;第二标段133.68万元)。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投标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原件);(厂家直投不需提供)

4如投标单位是生产厂家的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原件)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原件),如投标单位是代理商的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鲜章)。

5提供近3年法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明。(连续三年原件(2013-2015))

6提供固定的在汉阴县境内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网点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原件)

7、2013 年至今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原件);

8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开标时须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为必备的资格条件,缺项或者符合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核不合格的,自动丧失投标资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可登录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本项目保证金缴纳有关信息。

九、报名方式:

本交易项目采取网上报名,请登录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hyzhw.gov.cn:8080/)自行网上报名,不予受理现场报名。未进行网上报名的将不能参与投标,进行网上报名前,须按照《汉阴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企业信息录入工作的公告》http://www.hyzhw.gov.cn:8080/news/news/one/ index.jspx?id=8608)要求,在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并携带相应资料完成现场验证。同时,投标人应在网上报名前自行核对企业全称、基本账户与其在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注册的信息是否一致,因投标人缴纳保证金账户信息与注册信息比对不一致导致废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项目踏勘方式:本交易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需要现场踏勘的,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安全责任由投标人自负,费用自理。踏勘信息详见招标文件。

十一、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16 年 6 月 15日至 7 月  4日 24 时00 分

2、获取方式:本交易项目招标文件等资料均在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发布,投标人完成网上报名后登录汉阴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www.hyzhw.gov.cn:8080/pubout/)自行下载,不收取任何费用。此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6 年 7月 7日 14 时 30 分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标地点:汉阴县政务中心五楼会议室

 

                       采购人:汉阴县教育体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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