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2016年度汽车配件采购业务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受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2016年度汽车配件采购业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2016年度汽车配件采购业务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KTZB-2016026-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小洪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803505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
地址:闽侯县
联系方式:刘助理1331378188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洪0591-87803505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 项目名称 | 用途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及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2016年度汽车配件采购业务招标项目 | 汽车修配 | 1批 |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一 | 武警福建总队后勤保障基地 | 刘助理 13313781880 | 闽侯县 |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2)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3)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4)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根据闽检发〔2014〕7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应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释义:(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企业出具的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4)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1.2318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14日 08:00 至 2016年06月2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综合办公室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标书售价及要求: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售价50元人民币,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通过电子邮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须按公告提供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本公告第3条的要求,电汇或转账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司账户,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复印件及贵公司所要购买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和公司地址填写清楚并加盖公章送至(或传真)本公司。潜在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所填写的信息须为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潜在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和有关附件,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招标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05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5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中闽天骜大厦13层福建康泰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2.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