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安局看守所安防系统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14 10:1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6日09时30分
项目名称:看守所安防系统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120020048
项目联系人:马国华
项目联系电话:13315792730
采购人:泊头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泊头市裕华路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8298768
代理机构: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12号帝豪雅居17层2号楼17层2、3、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0-3296890
预算金额:-0.0001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7月06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14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20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交易审批大厅政府采购窗口(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5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第一开标室(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6楼)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要求投标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格制造商或经销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贰级及以上资质备案证。3、省外企业需提供进冀备案证。4、如果制造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不得再授权经销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只接受第一时间提出申请的投标人。5、要求投标人在沧州境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贰级及以上资质备案证原件;(6)省外投标单位的进冀备案证原件;(7)投标人在沧州境内的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投标单位注册地在沧州境内的除外) 以上报名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两套。
采购数量:详见采购清单
技术要求:详细参数及数量见招标文件。本次投标报价包括货物本身价、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及各项税金等一切费用。
备注: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看守所安防系统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120020048
项目联系人:马国华
项目联系电话:13315792730
采购人:泊头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泊头市裕华路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8298768
代理机构: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12号帝豪雅居17层2号楼17层2、3、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0-3296890
预算金额:-0.0001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7月06日09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14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20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交易审批大厅政府采购窗口(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5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第一开标室(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6楼)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要求投标人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格制造商或经销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具有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贰级及以上资质备案证。3、省外企业需提供进冀备案证。4、如果制造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不得再授权经销商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只接受第一时间提出申请的投标人。5、要求投标人在沧州境内设有售后服务机构。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2)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贰级及以上资质备案证原件;(6)省外投标单位的进冀备案证原件;(7)投标人在沧州境内的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投标单位注册地在沧州境内的除外) 以上报名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两套。
采购数量:详见采购清单
技术要求:详细参数及数量见招标文件。本次投标报价包括货物本身价、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运输、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及各项税金等一切费用。
备注: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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