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JTF(GK)2016ZF8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覃德娟
项目联系电话:0991-4833033转8010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南路669号
联系方式:吴婧婧0991-452176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覃德娟0991-4833033转8010
代理机构地址: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楼J座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欢迎合格供应商前往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报名,领取公开招标文件。
一、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总队医院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采购项目
二、招标文件编号:XJTF(GK)2016ZF82
三、招标内容:选取3名口腔耗材定制加工服务商;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包含本次项目服务的经营权);
(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
(5) 开标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
(6)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
(7)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备注:报名时需提供以上所述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报名时间:2016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7日
(每天上午10:30至13:3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
六、招标文件售价:200元(招标文件一经售出概不退还)
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6年7月5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八、开标地点: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5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九、招标公司名称: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十、招标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楼J座
十一、联系人:覃德娟
联系电话:0991-4833033转8010
传 真:0991-4817590
新疆同孚招投标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包含本次项目服务的经营权);(3)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5) 开标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原件;(6)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当地公证处出具的此资质的公证书原件;(7)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0:00 至 2016年06月1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宏运大厦21楼J座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17日 18: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5日 16:00
六、开标地点:
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5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