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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首占镇卫生院治疗仪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12 15:3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受长乐市首占镇卫生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治疗仪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治疗仪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FJHH-116121103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贞贞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270019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长乐市首占镇卫生院

地址:长乐市首占镇首占村团结路1号

联系方式:289855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贞贞:0591-87270019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最高限价

(万元)

交货时间

采购单位

是否通过进囗论证

1-1

气压弹道式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1台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2 技术内容

22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使用

长乐市首占镇卫生院

1-2

医用臭氧治疗仪

1台

28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2. 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2.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2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2.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年度或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4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2.5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2.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设备的清单以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2.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2.8投标产品资格证明文件:投标人为经销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生产厂商的,应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货物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3.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附在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请各投标人认真研读本须知“一、说明3.3条”】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所有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6月13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24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版/电子版)售价5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售后不退。我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异地购买标书者,电汇相应的金额到本公告提供的账户上,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及所需购买的公司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及邮箱地址一并标注后发送至我司邮箱。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7月0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7月0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149号-66(西洪小区1幢、2幢连接体2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我司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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