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城市管理局文化道、长安道、京开道排水管线清淤项目
作者: 发布于:2016-06-06 18:1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6月16日14时30分
项目名称:任丘市城管局清掏文化道、京开道、长安道排水管线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350020003
项目联系人:刘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13333073953
采购人:任丘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13343273956
代理机构: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333073953
预算金额:92.84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16日14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07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1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管道检测(CCTV检测证书)和疏通技术服务;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投标人必须具有市政总承包或特种工程资质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提供人员在本企业的近2个月内的社保证明);6、投标人的作业人员至少包含一名管道工(提供人员在本企业的近2个月内的社保证明);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的高级工程师证书、CCTV检测证书、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备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HY-2015-0104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任丘市城管局清掏文化道、京开道、长安道排水管线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350020003
项目联系人:刘晓龙
项目联系电话:13333073953
采购人:任丘市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
采购人联系方式:13343273956
代理机构:河北弘义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150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3333073953
预算金额:92.84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16日14时3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07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1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
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供应商资格;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管道检测(CCTV检测证书)和疏通技术服务;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投标人必须具有市政总承包或特种工程资质并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给排水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提供人员在本企业的近2个月内的社保证明);6、投标人的作业人员至少包含一名管道工(提供人员在本企业的近2个月内的社保证明);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注: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的高级工程师证书、CCTV检测证书、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由投标人出具)、近一年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纳税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名时将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资料不全不予受理。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于投标时提供。
采购数量:1
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规范
备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HY-2015-01043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