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特许经营权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6-03 10:5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3日09时00分
项目名称: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特许经营权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480020008
项目联系人:刘永慧
项目联系电话:0317-8313728
采购人: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地址:泊头市龙华街87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8187605
代理机构: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红旗北街1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8313728
预算金额:360.2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23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03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1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综合窗口(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5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共交通企业或道路客运企业,信誉良好,近期在银行无不良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没有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2、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融资偿债能力,拥有足以保证本项目投入的资金;3、具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国家道路运输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交通运输企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企业证书。4、近三年来未发生重特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5、有与运营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6、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抗风险维稳措施等相关制度;7、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项目投资的重大诉讼及违法行为等。8、同意履行《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实施方案》及《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为授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国家道路运输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或交通运输企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企业证书。
采购数量:1项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采购监督受理投诉电话:0317-8195299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项目名称: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特许经营权
机构项目编码:HB2016063480020008
项目联系人:刘永慧
项目联系电话:0317-8313728
采购人:泊头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人地址:泊头市龙华街87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7-8187605
代理机构: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红旗北街19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7-8313728
预算金额:360.28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23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6-03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6-13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综合窗口(泊头市裕华西路原三井集团办公楼5楼)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现金发售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
开标地点:泊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在国内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公共交通企业或道路客运企业,信誉良好,近期在银行无不良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没有被责令停业、投资资格被取消、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2、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融资偿债能力,拥有足以保证本项目投入的资金;3、具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国家道路运输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交通运输企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企业证书。4、近三年来未发生重特大以上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5、有与运营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6、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抗风险维稳措施等相关制度;7、自2013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项目投资的重大诉讼及违法行为等。8、同意履行《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实施方案》及《泊头市公交车公车公营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报名时请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为授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国家道路运输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证书或交通运输企业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企业证书。
采购数量:1项
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备注:采购监督受理投诉电话:0317-8195299 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已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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