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通州城市副中心地区重大地质问题调查与评价项目砂土液化专题研究公开招标公告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通州城市副中心地区重大地质问题调查与评价项目砂土液化专题研究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通州城市副中心地区重大地质问题调查与评价项目砂土液化专题研究
项目编号:GXTC-161201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海飞、焦红艳
项目联系电话:010-88354433-774/49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11号
联系方式:孙永华,010-5156040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海飞、焦红艳 010-88354433-774/49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采购内容
主要工作目的及任务旨在初步查明拟建场区的砂土液化分布范围及程度,对其作出评价,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措施及建议,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1)通过工程地质钻探、标准贯入试验及静力触探等勘察手段初步查明工作区的土体结构、物理力学性质。
2)初步查明工作区液化砂土的的空间分布和工程特性,评价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提出合理利用和处理措施建议。
3)提供拟建场地的抗震设计条件,包括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分区、场地类别和场地土类型,初步划分对抗震有利及不利或危险地段等。
具体实物工作量包括
本次工作主要针对通州城市副中心地区开展砂土液化专项评价工作,主要工作量包括:55km的地质雷达探测、100孔总进尺3000m的工程地质钻探及相应的物理力学试验,以及静力触探和波速测试,完成工程层三维地质模型1个;
工期要求:计划2016年7月1日~2017年1月30日,总工期213天(日历天)。
项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资格:(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 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证书;(3)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类似业绩;(4) 供应商具备类似的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勘查的经历和业绩,在设备、人员、资金和质量保证等方面有圆满完成本项目的能力;(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6) 需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投标;(7) 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9.81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31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07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0层,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十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招标文件售后不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6、合格的供应商资格”;(2)投标报名及购买文件时间: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7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6:30时(以上为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在购买招标文件期间,因潜在投标人公司内部人员没有沟通协调好,重复购买招标文件为同一个项目的,招标文件售后概不退还;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2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2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商务会馆三层会议室(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玉林里1号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超过项目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此公告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担责任。
开户名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账 号:7112510182600083119
如采用汇款的方式交纳相关费用,请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