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受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0814-1602102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90563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闽侯县公安消防大队
地址:闽侯县
联系方式:潘队 0591-8790560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先生 0591-87905631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项目性质:详见招标文件 用途:办公 数量:1批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投标人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企业出具的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出具的财务报告或投标人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提供资信证明的应附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银行缴税付款凭证复印件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免税的相应文件。(4)投标人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保证明【从社保窗口或从社保系统或其他缴费系统中打印的有盖章(含电子章)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文件。(5)投标人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投标人须提供其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7.480972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26日 09:00 至 2016年06月10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9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版或电子版)售价为50元人民币;如需邮购,另加50元人民币;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县城新区江滨路市民广场旁科技中心负一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开户名称: 福建华闽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帐 号: 117130100100040362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