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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苗种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24 12:21: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苗种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平潭综合实验区2015年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苗种采购

项目编号:FJTC-2016-03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庄言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51324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

联系方式:吴茂生0591-2315591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庄言0591-8751324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合同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规格要求

主要技术参数

最高投标限价

总价

(万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

1-1

西施舌(海蚌)

平均全长不低于1.0厘米

子一代苗

0.8元/粒

20

2016年8月30日前

在平潭海坛湾浅海区交货,亦可由采购方根据潮期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

2-1

日本对虾

平均全长不低于0.8厘米

子一代苗

0.0030元/尾

30

2016年8月30日前

日本对虾在平潭敖东镇大福湾交货。亦可由采购方根据潮期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境内供货商或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规定的要求,具有合格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还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B.依法缴纳税收: 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若投标人享有国家免税政策,无需提供凭证,提供免税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C.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人须提供依法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若投标人为个体经营户,提供个人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即可)D.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材料(须提供合格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育苗场的简介说明等材料);E.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检察院出具的投标单位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必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2:14 至 2016年05月31日 12:14(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每日9:00到12:00,14:30到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前往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2:14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2:14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69号天骜大厦14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9.7.2.1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1)若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对其投标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如下:

a)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本项目对该产品价格给予6%的扣除。

b)投标人须按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对其投标价格不给予扣除;若《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视为提供虚假、失实证明(说明)或伪造相关证明(说明)等投标响应材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2)若同一合同包内有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内产品的,将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购[2008]31号)的规定给予不同幅度的价格扣除,具体如下: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3)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文件(闽财购[2010]28号)的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

(5)“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的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在计算“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时,只依据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在上述清单中所在页面的打印件(可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在符合本项前述情况且同时遵循第19.7.2.1条第(2)、(3)、(4)项规定的条件下,具体统计、计算还必须按第五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清单的打印件须标明投标产品具体位置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算价格扣除。

(6)若同一合同包内所有货物均为且只为“节能产品”的,则对其价格扣除的具体统计、计算进行简化(即:将该合同包的投标总价视为已给予过价格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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