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细菌实验室及特设监狱遗址保护展示工程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细菌实验室及特设监狱遗址保护展示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XHTC-GC-2015-252;
2.2项目名称: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细菌实验室及特设监狱遗址保护展示工程EPC工程总承包;
2.3遗存规模: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000平方米;
2.4计划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到
2.5招标范围:完成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细菌实验室及特设监狱遗址保护展示工程内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土建、钢结构、土石方、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电气、木栈道相关工程,并完成性能考核、验收、竣工图编制及竣工资料整理、以及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工程质保责任;
2.5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6质量标准:符合现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7建设地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1号)。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独立企业法人;
3.3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3.4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国家文物局核发的文物保护工程甲级勘察设计资质,文物保护工程一级施工资质,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颁发的展陈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或中国展览馆协会颁发的展览陈列工程设计施工一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包含一级)。
3.5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6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近三年内(
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须具备类似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且类似工程业绩不得少于1项,类似工程指:博物馆及相关展馆EPC工程总承包,提供类似工程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3.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同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均以投标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名词释义:本条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如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等);
3.11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招标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符合本项目的资格条件并确定参加本次招标采购活动者,请于
记录查询函,以上所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招标代理公司留存),逾期不予受理。
4.2经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登记成功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套,图纸售价500元/套,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大屏幕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
地 址:哈尔滨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1号
联系人:孙洪斌
电 话:0451-51910790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开原街甲33号
邮 编:150076
联系人:王子瑶
电 话:0451-82370297
邮 箱:xhzb8237029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