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热力总公司热计量收费改造项目招标(三次)公告SHGP2015205
作者: 发布于:2016-05-19 09:1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2016年06月17日09时00分
项目名称:三河市热力总公司热计量收费改造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330010011
项目联系人:王剑飞
项目联系电话:0316-7151952
采购人:三河市建设局系统
采购人地址:三河市建兴南路24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13832673731
代理机构: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三河市贤人西大街21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7151952
预算金额:240.89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17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5-1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5-2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2室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A、B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替代性报名资料。 4、报名要求:必须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递交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2)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3)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依法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方需提前进行现场踏勘并制定施工方案,并且必须携带设备样品,与现有热计量收费控制软件系统提供商进行技术对接,经双方确认软件技术对接没有问题由三河市热力总公司对投标方出具技术兼容确认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适用);(8)经办人身份证。
采购数量:A包:改造636户;B包:改造582户;
技术要求: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备注:1、供应商可自行下载标书(见附件),但未按要求递交报名资料的,无权投标。 2、采购文件质疑期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3、A包预算资金:124.29万元;B包预算资金:116.6万元。
项目名称:三河市热力总公司热计量收费改造
机构项目编码:HB2015113330010011
项目联系人:王剑飞
项目联系电话:0316-7151952
采购人:三河市建设局系统
采购人地址:三河市建兴南路245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13832673731
代理机构: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地址:三河市贤人西大街216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6-7151952
预算金额:240.89万元
投标截至时间:2016年06月17日09时00分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2016-05-19
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2016-05-25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12室
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或事项:其它
招标文件售价:0元
开标地点:三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A、B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替代性报名资料。 4、报名要求:必须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递交三河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办理三证合一的投标人仅需提供营业执照);(2)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3)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凭据(依法免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4)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依法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5)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投标方需提前进行现场踏勘并制定施工方案,并且必须携带设备样品,与现有热计量收费控制软件系统提供商进行技术对接,经双方确认软件技术对接没有问题由三河市热力总公司对投标方出具技术兼容确认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适用);(8)经办人身份证。
采购数量:A包:改造636户;B包:改造582户;
技术要求: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
备注:1、供应商可自行下载标书(见附件),但未按要求递交报名资料的,无权投标。 2、采购文件质疑期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再受理。3、A包预算资金:124.29万元;B包预算资金:116.6万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