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电话追呼系统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18 17:28: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就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电话追呼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1.1 本招标项目名称: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电话追呼系统采购项目

1.2 招标编号:中原招标采购(2016)037号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2.1 招标范围: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电话追呼系统采购、安装及运行维护服务。

2.2 采购数量及技术要求:电话追呼系统1套,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3 采购预算价:42万元;

2.4 供货地点: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5供货及安装期:60日历天;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潜在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生产和经营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满足以上要求:

(1)具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并具备计算机销售或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等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2014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公司成立年限不足的企业应提供其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3.2 主要设备(电话语音交换机或电话语音卡)应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投标人如为经销商须提供主要设备(电话语音交换机或电话语音卡)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专项唯一授权书;

3.3 投标人应在郑州市具有一定的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能力,至少两名在郑技术人员固定对本系统进行运维工作(提供人员名单及在郑州市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上应显示参保人员姓名并加盖社保单位印章);

3.4投标人须持有企业注册地区级及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方可参与报名(需显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姓名且在有效期内)。

3.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投标;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16年05月18 日~2016年05月24日每天8:3012:0015:0017:00 时(北京时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除外); 

4.2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09室; 

4.3 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现场购买招标文件; 

4.4 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人民币/份,售后不退。

4.5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示以下资料原件并提交一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

②财务报告

③纳税证明

④社保缴纳证明

⑤制造商专项唯一授权委托书

⑥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⑦《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五、投标文件接收信息: 

5.1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16年 06 月07日15时整(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2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会议室; 

六、开标有关信息: 

6.1 开标时间:2016年 06 月07日15时整(北京时间); 

6.2 开标地点: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会议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原区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上发布。

八、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8.1采购人: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孙老师

电  话:0371-67175018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13号

8.2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女士、郑先生

电  话:0371-63976168/63976573

传  真:0371-63976221

地  址:郑州市文化路与优胜南路交叉口国奥大厦22层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河南省鑫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05 月18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