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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市政工程管理处闽江北岸休闲生态公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电瓶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18 10:50: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闽侯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江北岸休闲生态公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电瓶车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闽江北岸休闲生态公园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电瓶车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ZFCZZB-2016014-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玉华、小陈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73863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闽侯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闽侯县市政工程管理处

联系方式:郭先生/1500593269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州承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玉华、小陈/0591-8373863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5号丽兴大厦3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详见附件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详见附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4.1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18日 08:00 至 2016年05月27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5号丽兴大厦3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福州市鼓楼区黎明街5号丽兴大厦3层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08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6月08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县城新区江滨路市民广场旁科技中心负一层)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合同包一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境内代理商或制造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则无需提供) ,投标代表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保;

 ④投标人应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从事保安服务行业资质证书(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须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 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提供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 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③ 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④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A、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人提供办公场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B、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具有14名以上(含14名)合格的保安从业人员花名册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且配备有相应比例的管理人员。

⑤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投标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方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由投标方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结果告知函原件,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注: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所有的资格要求并提供资料,所有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资格证明文件若为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合同包二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境内代理商或制造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

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投标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则无需提供) ,投标代表须在本单位缴纳社保;

具有电瓶车生产资质的厂家或品牌授权代理分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 财务状况报告相关材料;

② 依法缴纳税收相关材料;

③ 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

④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 参加本项目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投标人提交以上文件或证明的所有复印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3)投标方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方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供由投标方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的结果告知函原件,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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