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法记录仪、对讲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采购人名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采购人地址:承德市围场县 |
采购人联系方式:13931421469 |
项目联系人:侯海燕 |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恒基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承德市府前路世纪城三期华峰中心A座303室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4-2079208 |
采购范围:执法记录仪、对讲机设备采购。 |
采购用途:执法、执勤人员使用 |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供货时间:按合同要求 |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需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规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制造商参加投标,则不能再授权代理商参加投标; (3)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软件企业且通过CMMI 3级认证,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证明和CMMI 3级认证证书 (4)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公安部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需提供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书 (5)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制造厂商必须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 (6)主要产品(执法记录仪设备)需具有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 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 (7)本项目中执法记录仪产品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委托书及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原函原件;若制造商参加则不需要授权书。 (8)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 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人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一套,另填写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填写时请注意按照招标公告修改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电话。下载办法为:登陆“河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hebgp.gov.cn/地市链接到承德市供应商库栏)。资料齐全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节假日除外)。 |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承德市府前路世纪城三期华峰中心A座303室 |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现场发售(领取时请携带U盘) |
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售出不退) |
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6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
开标时间:2015年6月26日下午15时00分(北京时间) |
开标地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项目联系人:梁洪宇 |
联系方式:15324260606 |
传真电话:0314-2079208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4-2079208 |
备注:此项目严禁分包、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