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公安局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荆门市公安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荆门市公安局供水设施改造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荆门市公安局供水设施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JMHAZB2016(G2-04)-04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详见公告正文
项目联系电话:详见公告正文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荆门市公安局
地址:荆门市象山大道88号
联系方式:宋继平0724-888207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吴丽红0724-2225656
代理机构地址: 荆门市象山大道24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荆门市公安局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依据荆门市财政局荆财采计[2015]4633号计划函要求,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荆门市公安局的委托,对其“供水设施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采购项目编号:JMHAZB2016(G2-04)-049
二、采购项目名称:荆门市公安局供水设施改造项目
三、采购预算:65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和该项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备入选项目所在地2015年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投标单位名录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企业;
(3)投标人须提供已完成的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DN300以上给排水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
(4)拟派项目经理的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及身份证、项目经理目前无在建工程及只承担本工程的承诺书;五大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的上岗证、身份证及职称证,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5) 投标人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外地企业报名时须已办理完成进荆注册备案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2016年05月09日起至2016年05月13日17时工作时间到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获取。
供应商报名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拟派项目经理注册证建造师证书及五大员等相关证书材料、外地企业报名时须已办理完成进荆注册备案证、企业无行贿受贿犯罪查询证明、近3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以上证件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交原件外,其他的均需验原件交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装订成一册。)。报名人须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原件前来报名。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30日15:00时,过期不予受理。
七、开标时间:2015年05月30日15:00时。
八、开标地点: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荆门市海慧路17号)。
采 购 人:荆门市公安局
联 系 人:宋继平
联系地址:荆门市象山大道88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吴丽红 刘颖
电 话:0724-2225656 18971859979
联系地址:荆门市象山大道24号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
邮 编:448000
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6年05月09日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投标人应具备入选项目所在地2015年市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投标单位名录的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企业; (3)投标人须提供已完成的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DN300以上给排水工程,需提供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 (4)拟派项目经理的市政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及身份证、项目经理目前无在建工程及只承担本工程的承诺书;五大员(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的上岗证、身份证及职称证,项目经理及五大员的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5) 投标人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外地企业报名时须已办理完成进荆注册备案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5.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09日 08:00 至 2016年05月1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2016年05月09日起至2016年05月13日17时工作时间到荆门市华奥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报名获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30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荆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