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购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购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项目的下述的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总公司不在本市、但在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人员、设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前来提交密封的投标。
1.项目编号:驻政采招【2015】39号
2. 招标服务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购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
标包号 | 种类 | 备注 |
A包 | 公司资质注册地在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的造价咨询公司 |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当采用委托服务时,财政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从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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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包 | 总公司不在本市、但在驻马店市区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人员、设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
注:本项目招标分为A、B包,评标与定标以标包为单位。
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3.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2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总公司不在本市、但在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人员、设备的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
3.3 其他特定条件:
3.3.1投标人必须在驻马店市城区内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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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招标文件的要求
4.1 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5年5月28日至2015年6月12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00时至12:00时,下午15:00 时至 17:00 时。
4.2 领取招标文件地点: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8室。
4.3领取招标文件方式:现场免费领取招标文件(可携带U盘拷贝电子文档)。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4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资料: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加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
注:按以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并不视为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
联系电话:0396- 2609258
5.投标保证金
每包人民币20000元。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至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帐户(转账时必须按下面提供的开户名的全称填写,否则,造成误转或退回的责任自负),然后持银行转账凭证到驻马店市财政局一楼东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查询到帐后,投标人应再持到账凭证到驻马店市文明路 1388 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8 室开具收据,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
代理机构开户名:驻马店市财政支付局(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营业部
帐 号:501011904824012
行 号:313511001019
6.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人应2015年6月18日上午9:30分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交到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9室,逾期送达不予受理。
7.开标时间、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15年6月18日上午9:30分在驻马店市文明路1388号驻马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309室开标,投标人代表应出席开标会议。
8.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10天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
9.项目咨询电话:
采购人联系人: 刘先生 联系电话:0396-2610866
代理机构联系人:史先生 联系电话:0396-2609225
10.监督部门:
驻马店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396- 2610822
驻马店市监察局 联系电话:0396- 2609226
驻马店市审计局 联系电话:0396- 3668820
驻马店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招标需求
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采购
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招标要求
(一)驻马店市工程类财政评审备选库
为加强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财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拟建立驻马店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服务机构备选库。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当采用委托服务时,财政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服务机构备选库中选择服务机构。
(二)备选库建立方式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入围备选库。
(三)选择数量
依据驻马店市财政投资项目数量规模和投资评审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原则上按A包4家、B包4家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四)入库条件
1、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
2、公司及公司资质注册地在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的造价咨询公司,或总公司及公司资质注册地不在本市、但在驻马店市城区范围内有固定场所、固定人员、设备并以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身份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使用总公司造价咨询资质的分公司。
3、服务期限: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五)备选库的管理
驻马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对中标机构的业绩、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核,对中介机构出现评审和复核质量问题、审核超时、违反程序和泄密等违约行为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有权对违约中介机构按委托协议进行警告、扣减委托费、解除委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中心相同的项目投标等处罚,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具体办法如下:
1、对出现评审和复核质量问题的处罚。为实施对签约中介机构编审和复核结果准确性的监督,我中心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其他中介机构或由我中心对签约中介机构的编审结果进行复审,如经复审发现签约中介机构的编审结果与复核结果存在差异且偏差率i超过以下情况的(偏差率i根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实际情况分3种情况考虑:1)、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提交的定案稿(初稿)与我中心复核的最后定案金额对比;2)、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审核结果与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对该项目复核的中介审核结果对比;3)、受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审核结果与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定结果对比。其中i=(中介审定金额-经确认的复核金额)/ 经确认的复核金额)。我中心对相应的编审中介机构作出如下的处理:
1)工程预、结(决)算、拦标价的审核
(1)i在±1%内,对负责评审的中介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理;
(2)i在±1%~±3%之间的,扣减委托费的15%;
(3)i在±3%~±5%之间的,扣减委托费的30%;
(4)i在±5%~±8%之间的,扣除委托费的60%;
(5)i在±8%~±10%之间的,扣减委托费的80%;
(6)i>±10%,扣减委托费的100%。
(7)对i在±1%内,但单项偏差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出现一次按扣减委托费的5%处理。
2)出错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作出减少委托任务或提出撤销其委托合作关系的处理。
3)对已拨付委托费但事后需要抽查或审计的项目,若中介提供的审核结果有问题需扣减相应中介委托费的,在该中介今后实施的项目委托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2、逾期处理。因中介机构原因,未能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提交初稿和定案稿给我中心复核和对复审意见处理不及时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2天内的,对负责评审和复核的中介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理。
2)逾期超过2天又未达到5天的,该项目委托服务费中介机构按95%收取。
3)逾期超过5天又未达到10天的,该项目委托服务费中介机构按90%收取。
4)逾期超过10天又未达到15天的,该项目委托服务费中介机构按85%收取。
5)逾期超过15天又未达到1个月的,该项目委托服务费中介机构按80%收取。
6)逾期超时1个月以上的,甲方可作出解除委托协议并对中介所作出的工作不给予补偿的处理。
7)对情形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我中心同时可采取相应措施追究中介机构的相应责任。
3、除中标人与委托项目有利害关系需回避外,对在协议期间拒绝接受分配任务达2次以上(含2次)的中标中介,我中心有权中止其与我中心合作资格。
4、弄虚作假,与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和编制等单位串通,违反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等,以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政府利益的,一经我中心查实,我中心有权对违约中介机构按委托协议约定进行警告、扣减委托费、解除委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中心相同的项目投标等处罚,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对拒绝接受我中心监督检查和管理的中标中介,我中心有权中止其与我中心合作的资格。
6、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委托服务期间,我中心若发现签约中介或签约中介审核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私自与施工等利益单位联系等违规违纪现象的,我中心责令违规违纪中介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终止委托服务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7、签约的中介必须独立完成我中心委托的评审任务,不得将评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实施。若发现签约中介将我中心委托的评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实施的,一经证实,我中心有权对违约中介机构按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扣减委托费、解除委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中心相同的项目投标等处罚,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因中介原因导致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该中介除承担相关责任外,我中心还将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此中介作出通报批评、扣减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任务和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9、签约中介的资质被降级或吊销的,我中心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依法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10、对签约中介不按协议完成委托业务、审核中出现严重错误或发生与委托业务相抵触行为的,我中心有权终止该签约中介的审核活动,追究其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负责。
(六)、投标单位承诺
1、质量保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和复核工作,按我中心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审和复核报告,并对评审和复核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复审和抽查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以及因项目评审和复核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同意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作出的通报批评、扣减评审费用、减少委托评审任务和解除委托合同等处罚。
2、完成期限。按我中心委托协议书给定的时间完成评审或复核工作,对由于中介原因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评审或复核工作的项目,同意按我中心的规定进行处罚。
3、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含工程预结(决)算编审、清单、拦标价和工程全过程管理等工作),中标人不得接受不同委托人的委托,即就同一项目不得既接受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委托,又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若中标人已接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咨询业务的, 必须主动向甲方提出回避审核或复核业务的委托;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对项目评审和复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主动向我中心及委托人提出回避。
4、 做好保密工作。 中标人对我中心委托的评审项目的有关资料、信息、报告及结论须承担保密责任,并对因泄密造成的后果负经济和法律责任。未经我中心许可,不得将上述情况泄露和提供给他人。
5、按我中心的规定,定期做好资料报送、审核资料移交和归档工作。
6、在工程评审过程中,我中心若发现中标中介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能力不能胜任我中心评审工作要求的,中标中介应无条件按我中心的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7、中标后,同意严格遵守我中心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要求,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就本委托业务直接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联系。
8、中标的中介必须独立完成我中心委托的评审任务,不得将评审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完成。
9、中标后,同意无条件配合我中心做好复审、复核和考核工作。
10、房建项目审减追加费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其他项目审减支付限额15万元。
11、以下金额不列入评审费用:因变更签证优惠率产生的审减金额;因项目取消产生的审减额;结算审核中的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