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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车载式汽柴一体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5-05 17:23: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车载式汽柴一体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公告次数:1
发布日期:2016-05-05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的委托,就“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车载式汽柴一体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编号:CBNB-20162102G

 二、采购人: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三、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四、本次招标内容:

序号

采购内容

数量

采购预算

(人民币/万元)

1

车载式汽柴一体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系统

1套

222

    五、合格的投标人(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发售:

(一)购买招标文件应出具的资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投标单位的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二)发售时间、地点:

发售时间: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1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公司前台,联系人:李娜,联系电话:88090098,传真:87425386)。

(三)招标文件售价:每份400元(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截止时间:20165259:30

提交地点: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标室(余姚市丰山路188号,具体地点详见大厅公告栏)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65259:30

开标地点: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标室(余姚市丰山路188号,具体地点详见大厅公告栏)

九、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0000元整。

投标人应于2016年5月24日16:00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直接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账户,不在现场收取、不开具收据,各投标人以本单位开出的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账户(详见“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关于调整投标保证金收退及有关费用代收方法的通知”)。

开户单位名称: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

帐    号:94060155260000269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方式、金额、将投标保证金直接缴入余姚市招标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并须在汇款备注栏上注明参与的项目。

十、本次招标信息刊登在:

余姚市招标投标网(http://www.yyztb.gov.cn

宁波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http://www.cbbidding.com)    

     十一、投标单位应予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单位将不能有效进入招标采购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投标单位自己负责。

 十二、招标代理单位: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勇 陈健 方芸 史维、印莹、蒋海佳  

       电话:0574-87425376/87425383

           传真号码:0574-87425386

     十三、采购单位:余姚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人:叶先生    联系方式:62723660

 

采购代理单位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邮        编:315000

     关于本次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可汇入以下帐户:

开户名称: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东门支行

帐    号:31010122000005488

     

     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

     1、 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盖有国税印章)复印件;

     3、 企业开票信息(内容包括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财务联系电话);

     若已实行“五证合一”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改为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上已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的,无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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