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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卷烟厂2015-2016年度维修项目监理(二次招标)公开招标

作者: 发布于:2015-05-28 09:05: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昭通卷烟厂2015-2016年度维修项目监理(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昭通卷烟厂2015-2016年度维修项目监理 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卷烟厂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昭通卷烟厂2015-2016年度维修项目监理(二次招标)
2.2招标编号:ITC-YN-15-120410
2.3建设地点: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
2.4招标范围:昭通卷烟厂2015-2016年度基建维修项目活动进行监理。
2.5监理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云南省现行相关规定。
2.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2.8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1个标段,最终确定一名中标单位。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本项目相关内容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11至2013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取得时间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起至今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3.3业绩要求:近三年内有具有不少于3个监理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监理业绩。
3.4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提供近期银行资信证明
3.5拟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单位一致),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社保缴交凭证;2012年至今至少具有1项(含有与本项目相关或类似)的工程监理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
3.6其他要求
(1)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专业配套齐全,专业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监理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常驻昭通,响应时间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
(2)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出具检察机关开具的有效期内的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函
(3)云南省外投标人应具有有效入滇备案证明。
3.7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 5 28 日至 2015 6 6 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2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中技国际招标公司(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7楼AC座,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昭苑小区30栋2单元401室,电话:0871-63113028、13508808208,传真:0871-63131079),携带下列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5总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600 元,售后不退。
4.3本项目接受传真、电子邮件远程报名方式,如邮寄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100 元。我方在收到以上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5 6 17 14 30 分,地点为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办公大楼七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和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ongta.com)上发布,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昭通卷烟厂
招标代理机构:
中技国际招标公司
 址:
云南省昭通市南郊凤凰山
 址:
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69号护国大厦7楼AC座、昭通市昭阳区团结路昭苑小区30栋2单元401室
联系人:
胡先生
联系人:
谢宇、刘国华
 话:
0870-2130581
 话:
0871-63113028 13508808208
 真:
 
 真:
0871-63131079

                                                                                                                   2015 5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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