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受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 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LNMJ2015-3-25-003
一、招标项目名称、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受清原县人民法院委托,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检设备(LNMJ2015-3-25-003)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 安检设备供货、安装、调试)。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合格的投标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2、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提供X射线安检机、安检门、执法记录仪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或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特别说明: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可免;
3、所投型号的X射线安检机制造厂商,应具有4年以上生产X射线安检机的历史,X射线安检机制造厂商提供的最早的一份公安部产品检验报告时间为准;
4、投标人须提供安检机、安检门、执法记录仪公安部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合格的投标人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即日起至2015年04月 06日止(每日8:30--11:00、13:30--16:00北京时间),
2、领取地点: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业务部(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1),工本费800元(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营业执照、制造厂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和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 04月20 日 13:30 分 (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会议室(清原县锦州银行3楼),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开标大会。
采购单位: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 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县
联 系 人:孙主任
联 系电 话:13354137520
采购代理机构: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1
项 目联系人: 袁工
联 系电 话: 18302423016
二、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合格的投标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2、合格的投标人必须提供X射线安检机、安检门、执法记录仪生产制造厂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或承诺书(包括经营授权、代理授权、售后服务承诺等),特别说明:投标人为所投货物生产制造厂商的可免;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时间:2015年04月02日 14:44 至 2015年04月06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8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营业执照、制造厂商出具的唯一授权书、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和其他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04月20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15年04月20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会议室(清原县锦州银行3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袁工
项目联系电话: 1830242301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1335413752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辽宁民建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袁工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