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度旋翼式水表采购及服务项目招标公告-FJGC-G-2015-FS013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委托将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项目名称:2015年度旋翼式水表采购及服务项目
2、招标编号:FJGC-G-2015-FS013
3、招标项目内容:
合同包 | 货物名称 | 数量 | 主要技术规格 及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方式 | 地址 |
1 | 旋翼卧式水表 | 1批 |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 俞佳妮0591-87533793 | 福州市 |
2 | 旋翼立式水表 | 1批 |
4、投标人资格标准
4.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2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人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对于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者查询结果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原件须胶装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4.3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但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2)母公司与绝对控股子公司;
(3)均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4投标人不得与本次招标项目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5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是否符合资格标准中第4.3条、第4.4条及第4.5条要求的明确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6投标代表人在同一个项目中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
4.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8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开户行的资质证明)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9投标人须提供2014年度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名单中必须包含投标人代表);
4.10投标人须提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包括检定装置的考核证书) 、DN15口径水表的样机试验报告或型式评价报告。
4.11投标人须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合格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立式水表要特别标明)。
4.12投标人拟投标产品至少须经一个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使用过且提供运行状况良好的证明(提供的采购合同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或发票应一一对应),产品使用时间至少二年及以上(提供加盖使用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还应注明产品使用地点、已使用年限)。
4.13投标人水表年销售量在10万台以上,具备较强的供货数量增减的调整能力。(提供2012年以来中任一年度内的销售业绩汇总表和具体的销售合同复印件或发票或出口销售证明。)
4.14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14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清晰、有效,并加盖公司公章,原件备查。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购买时间、地点
5.1购买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5.2购买地点:福州市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5.3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将失去投标资格。
5.4潜在投标人须持以下证明材料购买招标文件:
(1)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招标文件售价: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另加5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本招标代理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7、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应
8、开标时间、地点: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9.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0、质疑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补充),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会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福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zzfcg.gov.cn)等有关网站上通知,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2、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古田路中美大厦24层
邮 编: 350001
电 话:0591-83393301/02 88080341
传 真: 0591-83393305
联系人: 谢鑫
电子信箱: 83393301@163.com
13、投标保证金、购买标书及服务费汇入帐户::
开户名: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厅
帐 号: 35001870007052517035
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