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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医用围帘、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3-24 10:2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医用围帘、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受微山县人民医院的委托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其所需医用围帘、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采购人:微山县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联系人:蒋院长   联系电话:13964968646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鲁正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经理

联系电话:0531-83176306   13864018078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项目名称: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医用围帘、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为:微山县人民医院所需医用围帘、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项目,包括:A包:医用围帘等采购;B包为木塑门及配套附属设施等采购。详细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项目说明部分。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应商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预申请参与此次投标A包的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参与B包投标的单位必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营业执照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

四、报名及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5224日开始至2015331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时间:830--1200时,1330--1730时。采购文件售出不退。

报名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联系电话:0537-8221679

备注:报名时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后审为准。

五、公开报价时间:2015415930时(北京时间)

公开报价地点: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第一开标会议室(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与金源路交汇处,开发区管委会向南两个十字路口即到)

六、其他:授权代表人请携带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参与报名,报名单位同时携带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并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供应商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告知函或微山县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告知函均符合要求)

备注:1、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投标人,都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查询时间范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内。

3、查询对象为投标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

4、投标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供以下手续:

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除了申请理由及事项外,还应包括单位具体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开户银行及银行基本账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所需资料如下:(1)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若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到场,需法人代表/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8)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单位红色印章,复印无效。

个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及身份证件。

微山查询地址: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

联系人:殷勇          联系电话:0537-3012382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之一,未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或查询结果显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招投标中心、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招投标活动。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自查询结果确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招投标活动。

6、凡因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所获得的资料信息,除用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外,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

           人民检察院:

         (单位/个人)因                  事项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现向你院查询               (单位/个人)等在        日至        日间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个人)

   

1: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查询单位名单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申请函制作说明

一、制作依据

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五条,由申请查询单位/个人填写,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情形。

二、制作要求

1、申请函应写明申请查询的具体事由。因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事由提出申请的,应写明工程、采购项目的具体名称,项目分不同标段的,应写明具体标段名称。

2、被查询单位(个人)较少的,可以直接填写在申请函上;较多的,可另附名单。

3、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当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归档要求

1份由预防部门存档,1份由申请单位/申请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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