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消防装备器材采购项目
作者: 发布于:2015-03-18 09:36: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招标编号:DCZ20150201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消防装备器材采购项目
招标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1.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的委托,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消防装备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通过媒体发出招标邀请,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招标内容:消防装备器材一批
(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3章)。
备注:1)、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投标人不能只对本项目个别品目进行投标,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3.投标人除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3.2、投标人须为经销商的需具有投标产品:消防员灭火服、消防员防护靴、避火服、防化服、65mm型消防水带、80mm型消防水带、多功能水枪、空气呼吸器、备用气瓶、救生气垫的有效经销授权;
备注:(1)投标人如具有厂家直接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须将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投标文件副本内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2)投标人如具有厂家直接出具的长期授权书,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须将长期授权原件携带到开标现场备查)
(3)投标人如具有总代理出具的授权书,除须提供总代理对其出具的授权外,还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给总代理的授权书作为证明,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4)投标人如具有授权资格的授权单位(除生产厂家或总代理之外)出具的授权书,除须提供该授权单位对其出具的授权外,还应当提供从生产厂家直到授权给该授权单位的各级授权书作为证明,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3、外地投标人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机构为外地投标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营业执照,非外地投标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外地投标人与其售后服务机构的委托协议);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项目。
4.报名要求:投标单位购买招标文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售后服务机构证明文件、投标产品的合法有效授权,以及上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1)、投标人如具有厂家直接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须将授权书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内,投标文件副本内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授权书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产品生产厂家的长期授权须携带授权原件至开标现场备查;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
售后服务证明材料原件(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携带投标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之间盖有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5. 报名及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2015年03月18日~2015年03月25日北京时间每天9:00至16:00,在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报名及发售(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6. 招标文件售价:售后不退,每份人民币300元,需邮寄另加50元特快专递费。
8. 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15年04月08日09:30时(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受理区,逾期不予受理。
9.开标时间与地点:2015年04月08日09:30(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1楼第一开标室(地址:大连市西岗区迎春路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1楼)。
11.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大连市消防支队高新园大队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558-7
邮政编码:116021
电话:0411-83608842-123
传真:0411-83683835
联系人:王凤君
电子邮箱:wzsb2005@163.com
开户名称:大连机械设备成套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账号:314256319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