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_政府采购信息_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3-16 14:2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一、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

二、委托招标单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和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

四、招标编号:TC150125K

五、招标内容及实施期:

    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包含7个包,其中4个包为集中重点检查项目,3个包为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

实施期:各包均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5个月。

六、资金来源及预算:

财政资金;包1预算为220万元人民币;包2预算为180万元人民币;包3预算为200万元人民币;包4预算为180万元人民币;包5预算为150万元人民币;包6预算为150万元人民币;包7预算为160万元人民币。

七、招标公告日期:2015316

八、投标接收及截止日期:

接收投标时间201547上午8:30-10:00(北京时间),截止时间上午10:00(北京时间)

九、开标日期:201547上午1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楼开标大厅

十、本项目联系人:魏志平、丁敏 、李帅锋

联系电话:62108094 62108154 62108092

    真:010-62108091

十一、供应商资格:

1、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它条件:

1)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不具有投标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

2)近三年没有被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责令整改、警告处分除外)或国资委予以会计师事务所禁入处理或被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记录。

3)根据本次中央企业检查规模和检查时间要求,本项目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具有200名注册会计师或者具备证券期货资格。

4)参加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分包1分包4)投标的投标人,须满足在20121-201412月间没有承担过所投包中涉及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清产核资业务或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参加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分包5至分包7)投标的投标人,须满足在20121-201412月间没有承担过所投包中涉及企业的境外子企业(项目)审计业务。

5)本次招标包括7个分包,对于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分包1至分包4),投标人最多可选取其中2个分包进行投标;对于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分包5至分包7),投标人最多可选取其中1个分包进行投标。对于此次招标的7个分包,原则上一个投标人只能中标其中1个分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十二、其他内容:

1、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必须携带并递交保密承诺函才能购买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5316日起至2015331日,每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3、发售地点: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312

4、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账户信息: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海淀支行营业部

        名: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0200049619200362296

十三、公告有效期

招标公告的有效期为2015316日至2015323日。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15316

 

保密承诺函

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5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及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C150125K ),我单位在此承诺,未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本单位(含本单位员工,下同)不得将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获悉其他投标人的任何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被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以及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而获悉的部分或全部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采购人组织检查工作的方案、细则、检查结果、意见、评价结论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发布、转发或评论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所获悉的其他投标人和被检查企业的任何信息。

本单位充分了解并知悉,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可能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与被检查企业有关的其他相关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如果本单位违背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直接依据本承诺函追究本单位的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和限制今后有关项目的投标资格),有权直接将本承诺函项下的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投标人名称----------------------------

授权代表签名----------------------------

        ----------------------------

        ----------------------------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中央国家机关2015年度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入围招标采购公告

下一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校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